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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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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自首的成立要求“自動投案”,否則不能認定。實踐中,關於如何認定自首“自動投案”,理解不統一。針對這種局面,相關司法解釋做出了規定。那麼,投案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刑事訴訟中,有的律師也會爲被告人進行投案自首的辯護,那這個自首的法律後果是什麼?本文馬上爲你解答這兩個問題。

一、投案自首的認定是怎樣的

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爲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爲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爲投案的,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通緝、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司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二、自首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據此,對於自首的犯罪人應分不同情況區別處理:

1、犯罪以後自首的,無論罪行輕重,均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如果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2、犯罪以後自首的,只是“可以”從輕處罰,不是“應當”從輕處罰。

3、一人犯數罪時,犯罪人僅對其中部分犯罪自首的,自首的上述法律效果只適用於已自首的犯罪,對於沒有自首的犯罪,不得以自首爲由從輕處罰。

4、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時,自首的法律效果只適用於自首的共犯人,不能適用於沒有自首的其他共犯人。

上文中,小編已經就投案自首的認定作出了詳細介紹。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人的投案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真心悔悟,有的是爲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是因爲親友勸說,有的是由於潛逃後生活所迫。自動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動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於一定的原因,不要將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結果,從而否認投案的自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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