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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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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逃避追繳欠稅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三條 【逃避追繳欠稅罪】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犯罪的構成認定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行爲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覈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爲。所以,在本罪中,“期限”是個關鍵的問題。在認定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行爲人行爲是否已過法定期限。

(2)行爲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爲。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刑法》,逃避行爲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納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爲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爲人儘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爲,但其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欠稅,則不構成本罪。還有,即使欠稅人出於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轉移、隱匿了財產,但此舉不足以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也不構成本罪。最後還須指出,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和行爲人的逃稅行爲還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如果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稅是由於欠稅人資金匱乏,財力不支等客觀原因,並非由於欠稅人有意轉移、隱匿財產所致,則也不構成本罪。

(4)無法追繳的欠稅數需達法定的量化標準,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1萬元,即不屬"數額較大",不構成欠稅罪。這裏所稱的“數額”,專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本罪的認定條件和處理情況,對於犯罪嫌疑人存在逃避追繳欠稅的行爲的,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稅收系統利益的行爲,可以基於實際的逃避追繳欠稅的數額大小來進行界定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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