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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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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考驗期內再犯新罪不算累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65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第66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應該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三、緩刑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時間,不能折抵緩刑的考驗期限。

四、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

3、不是累犯。

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是絕對不構成累犯的,但事實上,對緩刑考驗期結束以後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的這個問題也缺乏明確的規定,因爲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原判罰是可以不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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