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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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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之中並沒有對妨害清算罪立案是規定,該罪名的立案規定具體如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條 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僞記載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妨害清算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的界限

本罪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在主觀上都出於故意,客觀上都存在虛僞記載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的行爲,但二者有本質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爲公司、企業清算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而後者主體則爲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及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後罪則侵犯的是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及股東和其他人的利益。

3、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兩罪的時間要件不同。本罪只發生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後罪則是公司正常運作期間。犯罪的行爲方式有所不同。本罪表現爲隱匿財產、虛僞記載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而後罪主要表現爲編制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4、犯罪目的不同。本罪行爲人的目的是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後罪則是欺騙股東和社會公衆,騙取他們的投資。

(二)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本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及清算組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單位犯罪,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公司的人員,包括董事、監事、經理及一般工作人員均可成爲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犯罪。

2、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爲了逃避公司、企業債務,而職務侵佔罪的目的則是爲了非法佔有公司財產。

3、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清算制度和債權人及其他人的利益,而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財產權及股東的利益。

4、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爲在公司、企業清算期間,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上虛僞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及其他人利益的行爲。職務侵佔罪則表現爲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公民的破產請求批准之後,就會進入破產清算的程序,在清算期間,公司是不得再營利了的,也不能因爲想要少償還一些債務,實施隱匿財產、編造虛假財務報表等的行爲,否則一旦這些違法行爲被發現,公司以及實施此類行爲的公民,都是有可能會被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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