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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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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罪立案標準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其中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1克或者其他極少量毒品的,量刑起點爲3個月到9個月;
超過極少量標準的,量刑起點爲9個月到1年;
(二)販賣少量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
2.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
3.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
4.組織、利用殘疾人、嚴重疾病患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5.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200克以上不滿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滿50克,或者其它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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