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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侵佔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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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侵佔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侵佔罪的立案標準是: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一般來講,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纔會被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本罪的犯罪對象爲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爲。
刑法中的大多數財產犯罪都是數額犯,即以一定財產數額作爲定罪的標準。因爲,犯罪數額直接反映着經濟犯罪行爲的規模及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區分違法與犯罪、重罪與輕罪的主要標準,優勢決定刑罰輕重的重要客觀尺度。
侵佔罪的起點數額是指構成侵佔罪所需行爲對象的最低價值,它是侵佔行爲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270 條的規定,侵佔罪需侵佔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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