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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到了公訴科應當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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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子到了公訴科應當如何處理?

案子到了公訴科應當如何處理?

案件到達公訴科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公安機關提請逮捕過後檢察機關批准逮捕,然後公安機關再移送公訴,案件到檢察院公訴科;另一種是公安機關在提請逮捕後檢察院未批准逮捕或者公安機關不提捕的情況下直接移送公訴,案件就到檢察院公訴科了,後一種又被稱爲“直訴”。

公訴科相關知識

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之一。人民檢察院下設科室之一。主要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公訴科傳喚說明案件已經到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肯定會被起訴的。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也有不起訴的可能性,但一般來說可能性比較小。

對公安機關、本院自偵部門移送起訴及上級院移交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移送審查、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對偵查部門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案件審查中發現的漏罪、漏犯進行認定和追訴。對重大、疑難案件進行提前介入和偵查引導取證。對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決定使用簡易審理或普通程序簡易審理及普通程序審理的意見。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對法庭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並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提請抗訴或建議提請抗訴。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做好“青少年維權崗”的創建工作。制定本院公訴工作的相關規定、規則、細則和辦法。檢察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檢察院行使哪些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照法律規定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四)依照法律規定提起公益訴訟;

(五)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六)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實行法律監督;

(七)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當代的社會,在處理刑事類型的案件,首先是由公安機關對案件做一個整體的調查,在證據非常充足的情況之下,就會給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會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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