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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從輕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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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挪用資金罪從輕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從輕的辯護詞是怎樣的

挪用資金罪罪輕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又:案件應當認定被告人構成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案件應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被告人有其他酌定從輕情節的例如:被告人未將所挪用的資金用於改善自家貧困的生活,被告人認罪態度積極,自始至終如實交待自己的罪行等。

二、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三、相關法律依據

第八十五條 [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綜上所述,挪用資金罪從輕的辯護詞中要說明被告有自首情節,並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實際需要根據案件情況來進行辯護,結合案件的情況,尋找被告存在酌定從輕情節的突破點,並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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