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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案二審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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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傷害案二審辯護詞

故意傷害案二審辯護

福建泰和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以下簡稱被告人)的委託,指派馮從福律師擔任被告人二審的辯護人。辯護人認爲一審判決罪名定性準確,但對被告人量刑畸重。現辯護人根據客觀事實與法律,提出辯護意見如下:

本辯護人認爲:同案被告人張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爲屬共同犯罪中的“行爲過限”,應由張某某單獨承擔被害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首先,被告人與同案被告人張某某僅具有傷害的共同故意。從被告人、同案被告人的供訴、證人證言等證據可以證實,案發前被告人與被害人是朋友關係,沒有任何矛盾,根本沒有傷害被害人的動機。案發當晚,在張某某與被害人前階段爭執、推搡的過程中,被告人是在勸架,並沒有要毆打被害人的故意。後來因爲被害人從垃圾桶旁撿起垃圾砸向被告人,被告人被激怒後,藉着酒勁踢了被害人一腳,朝被害人的頭部打了一拳,並把被害人揣倒在地上。此時被告人的犯罪動機非常簡單,只是想揍被害人一下讓他不要這麼囂張,沒有考慮其他事情。即在臨時起意的情況下被告人與張某某僅達成傷害被害人的共同故意。

其次,張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爲屬共同犯罪中的“行爲過限”。被告人在故意傷害的意志支配下實施毆打被害人的行爲,不會造成嚴重的傷害後果。

被告人在整個事件過程中,事先並不知曉張某某身上帶有刀,被告人毆打被害人時面向被害人,張某某是從被告人背後衝上來毆打被害人,被告人對於張某某如何傷害被害人的整個過程根本不知道,包括其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實也是在兩人離開現場時張某某告訴被告人時才得知的。被告人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犯罪後果未有明確的認識,也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其犯意未發生改變。

據張某某供訴,被害人拿起旁邊的掃把柄打他,他就從右邊褲子口袋裏拿出一把刀向被害人上身捅了一刀,之後被告人上前用手甩了被害人,接着將被害人推倒在地上……被告人也供訴,看到被害人用掃把柄朝張某某揮過去,就用右手朝着被害人的頭上一拳砸過去,緊接着用右腳一腳把被害人踹倒在地。張某某的供訴與被告人的供訴能夠相吻合。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的傷害行爲是在張某某捅了被害人之後,被告人的傷害行爲對張某某的傷害行爲沒有任何幫助,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傷害行爲沒有因果關係。

因此,被告人與張某某是在臨時起意的情況下構成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張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爲屬共同犯罪中的“行爲過限”,根據罪責刑相統一原則,應由其單獨承擔被害人死亡的法律責任。

綜上,被告人系臨時起意共同傷害行爲的從犯,張某某捅死被害人的行爲屬於共同犯罪中的“行爲過限”。而且被告人是初犯、無前科,主觀惡性極小,認罪態度好,積極進行民事賠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量刑情節。根據犯罪事實,一審判決對被告人量刑畸重。請求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依法撤銷一審錯誤判決,並依法對被告人做出較輕的刑事判決。

以上代理意見望法庭予以考慮。謝謝!

福建泰和律師事務所

辯護人:馮從福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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