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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和解刑事訴訟法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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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和解刑事訴訟法是怎麼規定的?

在現實生活中,會有一些人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採用武力的方式解決問題。這不僅會造成對方受傷,當事人還會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但對於一些輕傷,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是可以減輕刑罰的。那我國的輕傷和解刑事訴訟法是怎麼規定的?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提供相關內容進行說明,歡迎閱讀。

一、輕傷和解刑事訴訟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二、適和解的案件有哪些?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2、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三、輕傷的鑑定

1、本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 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與技術爲基礎,結合法醫檢案的實踐經驗制定,爲輕傷鑑定提供依據。

2、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 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3、鑑定損傷程度, 應該以外界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害及後果爲依據,包括損傷當時的傷情、損傷後引起的併發症和後遺症等,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4、鑑定人應當由法醫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 也可以由司法機關聘請或者委託的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擔任。鑑定人有權瞭解案情、調閱案卷、病歷和勘驗現場,有關單位有責任予以配合。鑑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應用科學的檢測方法,保守案件祕密,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在雙方達成和解之後,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從輕處罰。不過輕傷和解是有前提條件的,案件中的當事人應爲過失犯罪且可能被判的刑期不超過七年或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被判刑期不超過三年的刑事案件,這些案件的被告以賠償或道歉等方式獲得諒解,達成和解的,可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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