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公款判刑後要還錢嗎
挪用公款被判刑後,仍可以依法予以追繳或退賠。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只是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承擔刑事責任後並不表示免除了應負的民事責任。在服刑期滿後,仍然要承擔歸還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責任,仍有還款義務的。也就是說原單位要求犯罪分子還款的,仍然負有償還公款的義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
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綜上,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只是承擔了刑事責任,但承擔刑事責任後並不表示免除了應負的民事責任。在服刑期滿後,仍然要承擔歸還被挪用公款的民事責任,仍有還款義務的。
二、挪用公款罪構成要件
1、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同時行爲人挪用公款後必然佔有,有的還因此獲得收益。
2、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3、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4、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爲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