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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車吸菸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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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在動車上吸菸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禁止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爲: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爲:
(一)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
(二)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
(三)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四)擊打列車;
(五)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啓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
(六)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
(七)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
(八)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通行;
(九)擅自開啓、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
(十)擅自開啓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
(十一)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
(十二)鑽車、扒車、跳車;
(十三)從列車上拋扔雜物;
(十四)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
(十五)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
(十六)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

動車吸菸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