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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十一條是這樣規定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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