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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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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必須具備的條件不同。

1、拘留的條件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一種緊急情形。上述兩要件,只有同時具備、纔可拘留。

2、逮捕的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採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逮捕。

第二,有權決定拘留與有權批准、決定逮捕的機關不完全相同。

一般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有權決定逮捕的爲人民檢察院。

第三,羈押的期限不同。

拘留的羈押期限,最多爲37天;逮捕後的羈押期限爲整個法定辦案期限。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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