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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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