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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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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是什麼?

不允許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複議決定一經作出都不許撤回。

(一) 只有申請人申請才能撤回;

(二)申請人必須是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申請人提出撤回申請。即使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改變或者撤銷了原來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並不必然導致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只有申請人願意接受被申請人重新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並自願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纔可認定爲撤回。如果申請人認爲原具體行政行爲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行政複議應當繼續進行;

(三) 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必須是在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後,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之前;

(四)申請人必須說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二、撤回行政複議後還能重新申請嗎?

不是同一個事實和理由申請就可以了。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 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此申請人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終止,申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 複議。但實務中會出現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爲條件答應變更或撤銷原行政行爲,一旦撤回行政複議申請又拒絕撤銷或變更,對於此類情形一味不再受理不符合立法精神。

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例外情形,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複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申請人確實能證明撤回行政複議內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其再次申請行政複議 應當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而不能以曾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爲由而 不予受理。

三、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在怎麼寫?

1、首部:標題寫“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基本情況寫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申請人是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繫電話。

2、正文:先寫明案由和申請複議的時間等,然後提出撤回複議申請的請求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其中,撤回申請的理由可簡明扼要、言簡意賅。

3、尾部及附項:致送複議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註明申請日期;附項附上相關證據及材料。

申請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條件是完全自願,在複議決定作出之前,並且通過申請被批准,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理由,不能是規避法律,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不能是因受到被申請人的脅迫。本案中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也具備了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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