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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合併處罰規則問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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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小編先講一下什麼叫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合併處罰規則問題的解答

行政處罰的意思是行政主體按照法律規定與職權,對違反行政法規但是沒有構成犯罪行爲的人給以的行政制裁的具體行爲。行政處罰行爲的判定者必須是國家規定的相關的行政法律機關,而被處罰的對象必須是違反了行政法律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那麼接下來小編講一下合併處罰的定義

法律上認爲是當一個人在某一個行政法律問題中,觸犯了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政法律,相關的有管轄權利的行政機關對他的違法行爲進行了分別的分析判定後,根據法律規定的原則,決定給與的什麼樣的,什麼程度的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

合併處罰有三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同一個人觸犯了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法律,如果不是一個人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那麼這種處罰就不成立。

第二個是必須是觸犯或者存在兩種以上的違法行爲,這個是合併處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不存在兩種以上那麼這個處罰也是不存在的,注意哦,這裏的兩種以上都包含兩種。

第三個就是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係,什麼意思呢,舉個例子比如一家餐廳同時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但是他又同時違反了《刑法》,那麼質監部門就不能將《刑法》與其它兩個法律合併處罰,因爲《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與《刑法》並不是同一個法律體系的

第四個就是必須是有管轄權的部門來執行合併處罰,也就是說,同樣是上面的例子,質監部門只能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與《產品質量法》的違法行爲進行處罰,其他不屬於質監部門管轄權的違法行爲,是不可以合併處罰的,應交給有管轄權利的部門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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