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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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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行政侵權責任是行政責任的一種,二者有聯繫又有區別。

(1)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後果;行政侵權責任則是指行政主體違反行政法律義務,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2)行政侵權責任的主體僅限於行政主體,不包括行政相對方;

(3)被侵害的對象只限於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4)行政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除存在行政違法的行爲、存在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等條件外,還要求有被侵權的事實、行政違法行爲與侵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行政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關於行政侵權責任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家賠償法》,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如果有侵權行爲的話,那麼行政單位要承擔賠償責任。比如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使用警械造成公民受傷或死亡的,違法採取查封措施的,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爲。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三、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是什麼?

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爲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就是說因爲行政行爲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國家法律制度雖然賦予了行政機關執法的權利,可是行政機關的執法權不是無限的,行政單位的每一項執法行爲都必須有法可依,而且工作人員的執法過程也有相應的程序法進行約束,只要涉及行政侵權,被侵權方都可通過法定途徑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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