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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爲公益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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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不作爲公益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爲公益訴訟的規定有哪些?

行政不作爲公益訴訟的規定有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爲行爲,行政作爲行爲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卻從中獲益。從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這種行爲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損害環境的行政作爲行爲。行政主體爲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所謂的政績,在批准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時,違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對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帶來稅收等經濟利益的企業,違反相關法律,頒發生產經營的許可證,過度發放砍伐林木的許可證以及開採礦產資源的許可證,進行城市規劃時,沒有經過合理地論證,破壞了自然環境以及文化古蹟;第二,違法減免稅的行爲。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來源。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爲,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利於國家公共項目的建設支出,損害了公衆的利益,理應被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第三,行政主體濫用自身職權,將國有資產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甚至無償轉讓。

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爲

對於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爲行爲。這種情況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做出相應的行爲,而行政主體怠於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通過行政公益訴訟,將此納入法院的審查範圍,客觀上可以督促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更好的實現依法行政,保護公共利益。因而,應該將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行政主體的不作爲,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之內。

二、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爲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並未將抽象行政行爲納入受案範圍。抽象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一般具有不特定對象性,因而影響更加廣泛,而其反覆適用性,則可能導致損害更爲嚴重。若對抽象行政行爲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損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夠得到事前的救濟。筆者認爲對於即將建構的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對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爲進行司法審查,這樣才能更好地對行政行爲進行監督。規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爲是行政立法行爲,應當由立法機關來進行監督,以避免權力的衝突和法律資源的浪費。

在當代社會,政府如果不履行他們所應當履行的職責的話,那麼對於公民來說無疑是一種具體的損害的活動,我們作爲公民來說的話,所有的權利都應當是來源於我們,所以我們可以也進行一定的監督,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來讓他們行使自己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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