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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下落不明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爲失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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