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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遺失者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並填寫《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
2、遺失者將經地方稅務機關驗覈審批同意並蓋章的《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送到有關報社(地級市以上)手續(一個星期內);作廢聲明的內容包括:遺失發票的名稱、面額、字軌、起止號碼及用票單位(個人)、時間、地點等;
3、對遺失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及《稅收徵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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