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醫療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醫療事故只有鑑定書沒有認定書,如果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的材料。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二、對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怎麼辦
1、對事故認定書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對於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處理的方法。
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於《民事訴訟法》中證據規定的“鑑定結論”,一般具有較高的權威性、科學性和嚴肅性。
三、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的程序如下
(一)由申請者向當地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及時間、地點,提出醫療事故責任申請鑑定的理由。
(二)提出申請鑑定方應向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費。
(三)醫療事故責任鑑定聽證、取證。
(四)召開醫療事故責任鑑定會議。
(五)從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委員會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受理機構將鑑定意見書送達當事雙方,對當地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委員會所作的結論不服的,可在接到鑑定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委員會申請複議,省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醫療事故責任鑑定的程序首先需要向當地的醫療事故責任鑑定委員會提交書面的申請,申請書應該寫明事情發生的經過還有鑑定的理由等,繳納技術的鑑定費進行鑑定聽證還有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