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醫療損害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嗎
不是,可以認定爲過錯責任。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在某些特殊情形,直接從損害事實推定本身推定致害人有過錯,無須受害人舉證加以證明,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適用於以下五種情形:
1、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2、僱員、法人工作人員職務行爲致人損害責任
3、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致人損害責任
4、建築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責任
5、醫療損害責任
二、醫療損害認定有過錯的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三、做醫療事故鑑定要找哪個部門
一般地,如果需要做醫療事故鑑定,可以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並且,醫療事故鑑定通常需要走以下流程:
申請或者委託--受理--初次鑑定--補充鑑定--出具鑑定。
當然了,如果對鑑定不服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並且,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從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
另外,做醫療鑑定需要一定的費用,通常按以下方式解決:
1、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
2、經鑑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醫療損害不是適用無過錯責任,而是適用過錯責任的原則。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的大小,從而來支付給患者相對應的賠償。前提是此次的醫療事故是由醫療機構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