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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死亡,債務糾紛的處理有三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也就是說繼承人表示接受繼承,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如果繼承人放棄了遺產繼承,則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清償責任。
(2)保留特定繼承人遺產份額的原則,也就是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即使遺產的實際價值不足以清償債務,也應當爲需要特殊照顧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適當的遺產,以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3)清償債務優於執行遺贈的原則,也就是隻有在清償債務後,還有剩餘遺產時,遺贈才能得到執行。如果遺產已不足以清償債務,則遺贈就不能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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