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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存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並不脫離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係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在加入債務人時,無需債權人同意,因爲新增債務人,對債權人多了一層保障,有利無弊。但是債務人應當通知債權人。第三人加入債務以後,即和原債務人同樣,具有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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