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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的移轉和債權轉讓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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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也是公民民事權利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意義上所講的債和債權,含義廣泛,不能簡單地把它理解爲欠錢。債是指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由此可以簡單地表述爲請求特定人實施特定行爲的民事權利。
債權轉讓即是把上述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一種行爲。
債權轉讓即債權讓與,是債權人與第三人協議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雙方法律行爲。這裏的債權人爲轉讓人,第三人爲受讓人。
債權移轉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發生法律效力,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爲新的債權人,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新的債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
債的轉移又稱爲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總之,債權轉讓就是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別人,債務移轉就是債務人將自己的債務轉移給別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的移轉和債權轉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