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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是連帶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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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保證是連帶責任嗎?

一般保證是連帶責任嗎?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爲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期限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1、保證合同中雙方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爲雙方約定的期限。

2、保證合同中雙方或約定的保證期間短於或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應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六個月

3、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應爲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兩年。約定不明是指約定的期間短於會等於主債務的履行期限的,或者約定擔保時間直到還清債務時。

可見,保證期間最高爲兩年,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了最高保證期間的,則約定無效。

一般的保證的期限是半年的時間,如果保證人跟債權人約定了保證的時間,可以按照約定的時間爲準,合同中雙方如果約定的保證期間比主債務的履行的時間還要短時間的話,時間應該爲主債務履行之後的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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