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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效 - 股權質押合同沒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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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股權質押合同的簽訂,在進行股權質押的過程中是十分必要的,不能省略的一個步驟。很多人會對股權質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呢,這個問題有所疑問。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

一、股權質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

股權質押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因此,當事人沒有辦理出質登記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但是,未經登記的質押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相關的法律知識

司法實踐中,對於未辦理股權登記託管的股份公司的股權轉讓及質押登記存在一定的監管難題。原因在於,考慮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公衆公司屬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難以對股份公司的全部股東進行登記。事實上,對於上市公司而言,股權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自由交易,股東狀況隨時處於變動之中,要求工商行政機關進行股權登記,既無必要,也無可能。

對此,《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的股東管理上採取三分法:區別發起人股東、記名股東和一般股東,並採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即對於發起人股東採取登記主義,《公司法》第81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因此,對於發起人股東的變更或者股權轉讓,屬於公司章程的變更,應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對於股份公司的記名股東,應當記載於股份公司自行置備的股東名冊中。對此,《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記名股東的股票轉讓,轉讓後應將受讓人記載於股份公司的股東名冊。對於股份公司的一般股東,只要將股票交付他人,即發生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

考慮到股份公司三種不同的股東類型,如果股份公司未辦理股權登記託管,則對於一般股東的股權轉讓或者出質,則僅能依賴於轉讓股票或者將股票本身進行質押。由於一般股東並不必須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工商行政機關辦理股權轉讓以及股權質押在一定情況下就存在監管真空。

即便股份公司向股東簽發股票,按照前述《物權法》第226條的規定,單純將股票交付質權人,倘不進行工商登記,尚不能發生設立質權的法律效果。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股權出質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未辦理股權登記託管的股份公司股權的質押,應憑股份公司簽發的股票複印件(須加蓋公司印章)進行辦理。公司實務中,公司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的形勢不容樂觀。很多有限責任公司並不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許多股份公司也不向股東簽發股票;加之,股份公司的一般股東又無需進行工商登記,因此利用股權質押進行融資借貸存在一定的困難。這種困難的形成並非由於存在立法疏漏,而是公司對於股東的責任意識缺乏。因此,如何強化公司對於股東的責任意識,就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或者股票進行專項檢查並強化其法律責任,應引起執法機關的思考。

綜上所述,關於股權質押合同沒有登記,是否有效,股權質押合同是合同的一種形式,自成立時生效。因此,當事人沒有辦理出質登記的,不影響質押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但是,未經登記的質押合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鐵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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