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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逃避債務的對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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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逃避債務的對策是什麼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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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對策是什麼

我國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那些不願償還債務的夫妻因此鑽了空子,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着“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爲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離婚後,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爲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律師結合我國目前現狀,就離婚案件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發佈申報債權公告;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徵詢債權人意見;追加債權人爲第三人;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對離婚後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爲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