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XX訴張XX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6)閩0823民初2586號
原告:何XX。
委託訴訟代理人:丘瑞勇,福建政華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被告:溫XX(曾用名:溫X)。
被告:陳XX。
原告何XX與被告溫XX、陳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9月26日立案。何XX於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爲,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現何XX以其與溫XX、陳XX達成庭外和解爲由申請撤回起訴,理由正當,本院予以准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何XX撤訴。
案件受理費7075元,減半收取計3538元,由何XX負擔。
審 判 員 謝 彤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代理書記員 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