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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還是否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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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不還是否會構成犯罪

借款不還是否會構成犯罪

借款不還是否構成犯罪,要看它是否滿足構成詐騙罪的條件,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點: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如何區分借貸糾紛和詐騙罪

1、行爲人的主觀意圖不同。詐騙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即行爲人在借錢時就具有不歸還的意圖。詐騙罪以行爲人具有非法佔有爲目的作爲主觀構成要件的,因此,詐騙人“借錢”只是其虛構的幌子,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的意圖。而正常的借貸人在借款時卻具有歸還的意思,往往只是因爲客觀原因造成債務不能及時歸還。

2、行爲人採取的方式不同。詐騙人在借款時都會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如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的活動,又如虛構自已的財務狀況,使被害人誤信其有歸還的能力。而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往往會如實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行爲人對借款的態度不同。詐騙人在騙得財物後不會考慮歸還財物,因此在財物的使用上毫無顧慮和節制,直接造成財物的滅失,如將借款用於賭博、吸毒或個人揮霍;而民間借貸中,借款人本身具有歸還借款的能力,或者將借款用於可產生合法收益的途徑,以保障歸還借款。

借款人要是有借款不還的情況,此時一般是按照民事糾紛進行處理的,既然屬於民事糾紛,當然也就不會涉及到刑事犯罪。但要是借款人一開始借錢的時候就有不歸還的意圖,則這種情況下的借款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詐騙罪,因此借款不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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