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積極應訴,蒐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積極應訴答辯,提交答辯狀,有條件的可以聘請律師爲自己辯護。
也可和對方協商解決,簽訂分期還款協議,讓對方撤訴即可。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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