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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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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民間借款合同違約責任有什麼

違反借款合同的責任:

1、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的責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貸款。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

借款合同的特徵主要有: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一種作爲特殊種類物的金錢,因此,原則上只發生履行遲延,不發生履行不能。

2、借款合同是轉讓貨幣所有權的合同。當貸款人將借款即貨幣交給借款人後,貨幣的所有權移轉給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處分所得的貨幣。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決定的,也是貨幣這種特殊種類物作爲其標的物的必然結果。

3、借款合同一般爲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是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4、借款合同一般爲要式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的形式可以由當事人約定。

二、借款合同多次違約需要支付多少違約金?

貸款合同上的違約金,如果有違約行爲的發生,是需要真實支付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但約定的違約金高於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減少違約金的數額。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因違約金的過高或者過低而請求法院予以調整的,法院應以造成的損失爲基礎進行調整。而要確定損失的大小,便首先面臨一個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即哪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一種觀點認爲,實際遭受損失的大小隻有遭受損失一方纔知道,另一方不可能舉證證明對方實際遭受的損失有多少,故應當由遭受損一方就其遭受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爲,遭受損失一方沒有義務舉證證明自己損失的大小,而應當由另一方對損失的大小承擔舉證責任。

1、“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否則均應當由主張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情況下,仍應當由主張調整違約金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但應注意的是,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承擔舉證責任的範圍並非直接是損失的大小,而是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於或低於實際造成的損失,損失的大小隻是其承擔舉證責任範圍的一部分。

2、法律之所以賦予一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是爲了避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而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失衡,體現的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則。但如果將舉證責任強加在遭受損失一方身上,在其難以舉證證明損失大小的情況下由其承擔不利後果,其本身便難謂“公平”,與法律規定此項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第一種觀點實不足取。

貸款合同上的違約金,如果有違約行爲的發生,是需要真實支付的。一般需要賠付的違約金額通常依據所簽訂合同當中的違約金的規定。如果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金額低於或高於實際場所的損失,可以進行上訴,由法院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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