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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寫借條 - 債權人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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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去世 重寫借條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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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去世,債權人的妻兒是自動繼承債權嗎?還是要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的債權,如果沒有關於財產的特別約定,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債權人去世後,其履行標的爲財物的債權中屬於其個人的部分作爲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取得,並由繼承人作爲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