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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公告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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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公告期限是多久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爲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爲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轉讓公告期限是多久

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合同性質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份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債權,應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不發生效力。關於債權人應用何種形式通知債務人,法律未做書面約束,我們認爲,口頭、書面及其他形式均可,特定情況下,還可用公告形式。口頭形式簡便易行,實踐中較爲常用,但因證據不易保留,一旦發生糾紛,取證較爲困難,一般應以書面形式爲妥。
至於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我們認爲可以參照適用民事訴訟法中公告送達的期限。對於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爲送達。具體的公告方式有很多種,比較普遍的是登報處理,一般是以登報之日開始計算,部分法院也採取在法律公衆網上進行公告。
所以,債權轉讓公告的期限可以爲六十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