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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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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撤銷權管轄原則

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管轄的原則是什麼?

1、債權人依照《合同法》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人的撤銷權如同其他撤銷權一樣,應有除斥期間。債權人自應於權利行使期間內行使,否則,除斥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的撤銷權即消滅。

3、依《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其中一年與五年皆爲除斥期間

二、客觀要件

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爲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爲。該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1、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合同行爲還是單方法律行爲,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爲與無效民事行爲,不在此列。因爲事實行爲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爲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爲,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爲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其次,債務人的行爲須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爲。債務人所爲的不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或者雖以財產爲標的,但不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爲(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爲其行爲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爲。

三、主觀要件

1、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對於撤銷權的主觀要件,依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是有償或無償而有所不同。若爲有償行爲,則須債務人爲惡意,債權人的撤銷權才成立,受益人爲惡意時,債權人才得行使撤銷權。而對於無償行爲,則不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爲要件。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爲無償行爲,其有害債權,至爲明顯,況且無償行爲的撤銷,僅使受益人失去無償所得的利益,並未受其他損害,法律理應先考慮保護債權受危害的債權人利益而不應先保護無償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2、債務人有無惡意,一般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行爲而使其無資力,就推定爲有惡意。至於受益人的惡意,則應由債權人證明。受益人的惡意以其知道其所爲有償行爲會害及債權爲已足,而不須對債務人有害及債權的串通。

綜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之訴管轄原則是一般都是由被告地的法院管轄,而且債權人撤銷權是有一定的除斥期間,因此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債權人撤銷權,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是有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債權人撤銷權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裏面包含着許多法律問題,遇到這類問題有什麼不懂的,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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