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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 - 債權人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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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 除斥期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有多長啊?

您好,是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概念: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訴訟時效的概念: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
  第七十五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
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