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經濟>債權債務>債務債權>代位權訴訟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嗎?

代位權訴訟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嗎?

普法知識館 人氣:1.21W

代位權訴訟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嗎?

代位權訴訟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嗎?

代位權訴訟中的第三人是債務人,債權人可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法院也可以通知債務人作爲第三人蔘加代位權訴訟。這一規定明確了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自願參加代位權訴訟,其地位應該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首先,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原則上不得再提起同一訴訟請求的訴訟,因而債務人不應與債權人作爲共同原告。另一方面,就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關係而言,他們並不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因而將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作爲共同被告缺乏實體法基礎。

其次,在代位權訴訟中,將債務人列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顯然與法律規定不符,也缺乏理論上的根據。衆所周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所謂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認爲有全部或部分清求權,而以起訴的方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雙方對立,他既不同意本訴中原告的主張,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張,認爲無論是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都將損害他的民事權益。實際上,他是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起一個新的訴訟。代位權是法律賦予債權人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在法定的條件下代債務人提起訴訟有着正當的法律根據,不存在債務人對該訴訟標的的獨立請求權問題。因此,對於代位權訴訟,債務人並不具備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構成要件。

再次,認爲債務人處於證人的訴訟地位也非合理,因爲債務人與代位權訴訟的結果有利害關係,並且要受到判決效力的約束,這一點與證人有着顯著的不同。結論是,代位權訴訟中的債務人的訴訟地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的規定,即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審理結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人。就代位權訴訟而言,債權人向次債務人主張的是債務人的權利,因而不管是債權人勝訴還是次債務人勝訴,該裁判結果都與債務人有着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爲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可以被債權人列爲第三人,如果債務人自願參加代位權訴訟,則這個第三人是沒有獨立請求權的,即不論代位權訴訟中勝訴方是誰,審判結果都與這個代位權訴訟第三人有法律關係。原則上債務人不能再提起同一請求的訴訟,如此說來,債務人與債權人不得同時作爲原告出現。


TAG標籤:#代位權 #訴訟 #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