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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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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不當得利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在不當得利之債中,不當得利人爲債務人,負與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遭受損失的人爲債權人,他享有不當得利返還以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

2、不當得利之債的客體是返還所受利益的給付,在給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態的不同;

3、不當得利的內容,是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和受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權利;

4、債權人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債權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所得的不當利益。當利益不存在時,有權要求返還價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爲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不當得利的處理有哪些?

不當得利之債的處理即不當得利的法律效力。不當得利一經成立,當事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受損人有權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得利,受益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受益人返還的範圍依其受利益是否善意而有所不同。

1.受益人爲善意,即不知情,是指受益人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用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僅以現存的利益爲限,如利益不存在的,受益人不負返還義務。現存利益不限於原物的固有形態,如果形態改變,其財產價值仍然存在或可以代償,仍然屬於現存利益。

2.受益人爲惡意,即受益人知情,是指受益人受益時明知沒有合法根據,受益人應當返還其所得全部利益,即時其利益已不存在,也應負責返還。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時爲善意,之後爲惡意的,受益人返還的範圍應該以惡意開始時的利益範圍爲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不當得利會給自己帶上很大的影響,不僅要承擔起還款的義務,而且還要承擔起相應的損失,只要獲得這筆財物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那麼都會按不當得利來進行處理,對於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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