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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阻止司法強拆,被徵收方要保證自己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1、拆遷期限到期,且被徵收方未搬遷;2、被徵收方並沒有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徵收補償決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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