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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強拆主體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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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麼認定強拆主體才合法

怎麼認定強拆主體才合法

行政強制拆遷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可能強制拆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准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二、房主不簽字房屋是否可以強拆

如果沒有簽字,同時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則不能強拆,否則屬於違法強拆。如果只是不簽字,而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徵收方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法定強拆主體爲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如果房主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求被徵收,可以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以彌補因拆遷行爲造成的損失,但如果其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不復議,不搬離的,徵收方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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