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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行爲有那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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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的行爲有那幾種

商標侵權的行爲有那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2)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二、商標侵權認定標準

1、有違法行爲存在

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即發生了行爲人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妨礙商標註冊人行使商標專用權的行爲。商標違法行爲的存在是侵權行爲構成的前提條件。

2、有損害事實發生

損害事實在商標侵權行爲中是一個具有特殊性的條件。至於損害事實,可以是物質損害,也可以是非物質損害。物質損害是造成商標註冊人在經濟利益上的減少、消滅。非物質損害是因侵犯商標專用權而致使權利人的商品信譽、企業形象被損毀、貶低。非物質的損害是無形的,並且當時是無法計算的,但終歸導致權利人財產利益的減損。在實踐中,對物質損害的認定應由被侵權人舉證,而對於非物質損害的認定,舉證卻是非常難的,因此無需被侵權人舉證。只要有違法行爲的存在,便認定爲有非物質損害,被侵權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不同,形成的因果關係也不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爲造成了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則違反行爲與損害事實形成因果關係。例如某種假冒名牌的酒,質量很差,消費者飲用後,會誤認爲某種名牌酒的質量下降了。這就是侵權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如果損害事實的發生是因爲其他原因所致,則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

4、行爲人的主觀過錯

新《商標法》將原法第38條第(2)項“銷售明知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明知”刪除,即取消了認定此行爲侵權的主觀構成要件,確認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無論侵權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中,要是發現自己的註冊商標遭遇了侵權,一方面可以向縣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要求該部門對商標侵權案件查處。若侵權行爲涉嫌構成犯罪的,那還需要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除此之外,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來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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