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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被搶注的商標還可以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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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那些被搶注的商標還可以使用嗎?

那些被搶注的商標還可以使用嗎?

對商標被他人搶注,只要能證明使用人在註冊人申請註冊前已經開始使用商標並且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標在搶注人提出申請註冊的時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他人的行爲是不正當行爲,那麼,還能繼續使用被搶注的商標。依據《商標法》、《商標法》(13年修改版)相關規定,在商標申請註冊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未註冊商標(包括馳名商標)被不正當搶注的,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具體體現在:

1、對不正當搶注商標申請提出異議。此處的不正當搶注應當是指:在知曉該在先使用人商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情況下,爲獲取該商標的專用權,惡意註冊,而非偶然註冊相同或近似商標。一般發生在經銷商、代理商、客戶、員工搶注廠商的商標情形。即商標在先使用人一旦發現自己商標被申請註冊,可在初審公告異議期憑相關證據提出異議,阻止註冊人進行註冊。

2、如果已經搶注成功,則可申請撤銷(申請宣告無效)。

3、如果商標已經註冊成功,則在先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

以上保護須具備3個條件:

1、使用人在註冊人申請註冊前已經開始使用商標

2、在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商標在搶注人提出申請註冊的時候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

3、註冊人申請註冊與在先使用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屬不正當行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基本商業道德。

二、對抗措施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權利人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法律途徑來主張權利:

1、就初審公告的商標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爲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爲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申請註冊的,如果在該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內及時發現,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覈准註冊。

2、就已經註冊的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當事人在向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異議或爭議、主張權利時,應當結合上面所分析的商標搶注行爲的構成要件來陳述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據。這些證據應側重於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標註冊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的證據,例如雙方當事人之間與爭議商標有關的商品購銷合同、往來函電,商標註冊人向權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額“商標轉讓費”的書面證據;另一方面是權利人在先使用、宣傳爭議商標的證據,例如權利人與商標設計、商標標識印刷單位之間的委託合同及相應單據,有關商標的廣告製作、發佈合同,刊登商標廣告的報紙、雜誌,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合同及發票等。

在註冊商標時都是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來執行的,如果企業或者個人在註冊商標時將他人已經熟知的商標進行搶注都是惡意搶注的行爲,那麼受害人在發現有任何惡意搶注的行爲後可以向當地的商標局提出異議,如果商標已經註冊完畢後也是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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