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侵權處理方式是什麼?
(1) 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 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3)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僞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二、商標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一)惡意僞造、製造他人已註冊的商標標識亦或銷售惡意僞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這種侵權行爲主要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惡意僞造、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商品;
2、沒有經過商標權所有人認可或者委託而製造其註冊商標的標識;
3、惡意僞造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超過商標權所有人給予的權限惡意製造其註冊商標標識;
(二)沒有經過註冊商標的法定所有人的認可,擅自在相同產品亦或相似產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具體情況涵蓋以下四種:
1、在相似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2、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3、在相似性的商品上採用和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相同商品上採用和他人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
未經當事人認可採取以上行爲,不管是故意或者過失,都構成了對他人註冊商標的侵權
(三)惡意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這類屬於明知故犯型,銷售者明明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卻知法犯法,也構成了商標侵權。
(四)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實施的其他侵權行爲。
絕大多數的商標侵權案件當中的被侵權方,第一時間選擇的處理方法還是協商,因爲能夠協商處理好了的話,對侵權方和被侵權方都有一定的利處,如果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商標侵權的審查週期也比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