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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是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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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商標轉讓合同管轄法院是哪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爲準。因此,上述地點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標案件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於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商標案件,按照當事人選擇的訴因來確定管轄法院。

二、各類商標案件管轄法院

(一)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爲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

(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申請訴前停止侵權和保全案件----侵權行爲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四)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級人民法院。

(五)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

上述二、三、四、五,被確定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管轄。

三、轉讓注意事項

在實踐中,大量的轉讓註冊商標都是以合同方式轉讓註冊的。

(一)轉讓註冊商標,需要依法履行一定的手續,經商標局覈准後,轉讓註冊方能生效。轉讓註冊商標而不向商標局辦理有關手續的,屬於自行轉讓註冊商標的行爲,這種私自轉讓的行爲將受到行政處罰,嚴重時還可能導致註冊商標被撤銷。

(二)商標權轉讓在合同生效後,轉讓人在商標的註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再在與受讓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上或者類似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已轉讓的商標,否則就是侵犯了受讓人的商標權。轉讓人如果要繼續使用,必須與受讓方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取得受讓人的授權。

所以,商標權人轉讓其註冊商標時,應當連同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註冊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起轉讓給同一受讓人。這是爲了防止出現在同一類商品或服務上存在不同生產者或服務者使用相同商標的混亂現象和消費者的誤認。

(三)註冊商標的轉讓登載在商標公告之日爲受讓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起始日,受讓後的註冊商標有效期自該日起至註冊商標有效期屆滿之日。

(四)合同應當具備法定的必備條款。商標權轉讓合同一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簽約日期和地點等;

2、商標名稱、圖案,國別、註冊號,註冊商標覈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類別和名稱;

3、已有的註冊商標使用許可狀況;

4、價格和支付辦法;

5、受讓人保證商品質量的約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條件及程序;

7、違約責任;

8、法律適用及爭議的解決辦法。

商標轉讓合同管轄法院的地域,要求是在被告住所所在的地方或者是履行轉讓合同的地方,它的管轄法院的級別要求爲中級法院或者是基層法院中有商標管轄權的法院。之後,我們擴展了各類商標案件的管轄法院以及提供了商標轉讓時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項,希望這些能對您遇到的問題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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