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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是否以商用爲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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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是否以商用爲前提?

一、著作權侵權是否以商用爲前提?

著作權侵權是不以商用爲前提。侵犯著作權,可以根據是否符合下列條件判斷:

1、被侵害的著作權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圍;

2、違法行爲致使他人的著作權受到損害;

3、損害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爲人主觀存在過錯。

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等侵權行爲,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二、著作權侵權訴訟怎麼舉證?

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一般情況下,原告很難獲得被告軟件的源程序,即使原告申請了法院調查收集證據,被告也會拒絕提供其軟件源程序,此時如果原告能證明雙方軟件的目標程序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或者雖不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但是被告軟件的目標程序中存在原告軟件中的特有內容;或者雙方軟件的運行界面相同的,可以認定原告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侵權行爲的證據:這是最主要的,司法實踐中採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原則”,即要有證據能證明原告軟件和被告軟件是相同的或構成實質性相似,並且被告接觸了或有可能接觸了原告的軟件,就可以初步認定侵權行爲的存在。

在當代的社會,著作權侵權行爲一旦產生的話,勢必是需要承擔相關的賠償的責任的,這主意要承擔的就是屬於侵權責任,同時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就是著作權侵權行爲,要想構成的話,實際上並不一定要以存在商用爲前提,所以沒有這樣的一種目的的話,也會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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