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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著作權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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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舉證責任著作權分配原則是什麼?

舉證責任著作權分配原則是什麼?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進行證明的責任,具體包含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兩層含義:其一,行爲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其二,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是指待證事實真僞不明時由依法負有證明責任的人承擔不利後果的責任。

我國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具體的舉證責任分配是:凡主張權利存在的人,應就權利產生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如訂立合同、存在構成侵權責任的事實等);否定權利存在的人,應對妨礙該權利的法律要件舉證:主張權利消滅的人,應對權利已經消滅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主張權利受制的人,應對權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實舉證。

第二,在實體法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分配做出明確規定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分配按法律或司法解釋予以確定。

第三,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現有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二、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着著權法保護的範圍內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標的,隨着科技的發展,逐漸的擴張,幾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勞動的創作成果。爲了包容各類的創作,以及適應未來可能發展出的新的傳播方式,各國著作權法一般採概括性的規定與列舉式的規定相結合,以靈活運用。

2、須爲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隨着著作權保護客體的擴大,著作權的權利的種類也相應增加。

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英美法系國家雖未在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着作人身權的內容,但仍然委諸於習慣法上的法理,如違反契約、侵權行爲、侵害隱私權、誹謗、不正當競爭等觀念來保護。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在我國,不採著作權取得須先經行政機關審查登記的制度,而採“創作”主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權。但在訴訟中,原告仍須證明其著作權的存在。著作權的存在,除上述應屬於成文法所保障的客體和權利範圍以外,原告還須證明:

(1)作品具有原創性。著作權的取得要件與專利權不同,後者須具有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而著作權只要具有原創性就夠了,即只要是經過個人心血努力、獨立創作而非盜用、抄襲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國國民的身份或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

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爲,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複製、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爲,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於“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爲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侷限於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則爲抗辯。著作權法既然以公益的保護爲重,在某種程度內,即使是未經許可而使用作品,被告尚可以“合理使用”爲理由以爲免責抗辯。各國法律也都明定哪些行爲爲合理使用。此外,對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明示如下:

(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即依其爲商業性使用或非營利的教育性目的而區別;

(2)、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性質;

(3)、使用的數量及實質在整個受保護作品上所佔的比例;

(4)、使用對有著作權保護的作品經濟市場的價值的影響。

在我國的著作權侵權案件的處理中,如果是無法協商處理的,一般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需要注意的是,當發生了著作權的糾紛的時候,雙方進行著作權的相關訴訟,在舉證的時候,此時是需要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