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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糾紛適用仲裁。此種情形一般出現在知識產權所有者與其他主體簽署了授權、轉讓以及出租等合同的情形,若是合同簽署時,沒有仲裁協議的,那麼在糾紛發生之後,是不能採取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的。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行政爭議不能裁決;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仲裁協議;(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三)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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