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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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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否合理?

共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否合理

工同專利權人限制彼此獨自使用專利權是合理的,關於共同專利權的使用問題應遵循以下原則:

1、約定優先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這是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專利作爲一種各專利權人共有的一種私人財產,何時申請,如何處分,理應由他們自己決定,而非法律強制規定。

2、專利權共有人單獨行使的情形

(1)專利權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專利,所得收益歸實施人所有。

(2)專利權共有人可以不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普通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專利權共有人需一致同意行使的情形

除了共有人有約定、共有人可以單獨行使情形之外,行使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如共有人獨佔許可、排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需要共有人全體同意。

二、專利權限制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對專利權人的權利限制有以下幾點:

(1)無拒絕權,即專利權人不能拒絕別的公有制單位利用其專利發明。

(2)對專利發明的先用權。

(3)專爲科學研究和實驗使用的有關專利,不視爲侵權行爲。

(4)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上,爲運輸工具的自身的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算侵犯專利權。

(5)強制許可。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自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三年內,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或充分實施其發明的,專利局可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申請,允許該單位不經專利權人同意而實施其發明,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仍應向專利權人交付使用費。

(6)國家徵用,發明專利對國民經濟公共利益或者國防建設有重大意義的,可由國家徵用該發明,並給專利權人以合理的補償。

如果專利權存在着共同權利人,具體如何使用該專利權本來就是由共同專利權人協商確定的,大多數的共同專利權人都是約定彼此可以使用屬於自己單獨發明創造的那一部分,也有一部分人約定對專利權的使用都得相互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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