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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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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是什麼?

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是什麼?

以下這些行爲是專利侵權行爲: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爲;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爲;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

7、冒充專利的行爲。

因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首先專利糾紛的時效爲2年,而且是從專利權人開始知道其專利被侵權之日起纔開始計算,對此專利權人應當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一)侵權行爲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製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爲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爲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

1、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製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爲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銷售行爲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科技創新以及知識產權的權益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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