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屬於侵犯專利權的行爲是什麼?
以下這些行爲是專利侵權行爲: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爲;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爲;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爲;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爲;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爲;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
7、冒充專利的行爲。
因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
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首先專利糾紛的時效爲2年,而且是從專利權人開始知道其專利被侵權之日起纔開始計算,對此專利權人應當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專利侵權案件的管轄
(一)侵權行爲地
1、指被控告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的產品的製造地、使用地、許諾銷售地、銷售地、進口地等行爲實施地;
2、專利方法使用行爲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
1、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製造、銷售、進口等行爲的實施地;
2、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爲實施地。
(二)被告住所地
1、經常居住地;
2、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地。
原告只對侵權產品製造者提起訴訟,沒有起訴銷售者,且侵權產品製造地與銷售地不一致的,由製造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以製造者與銷售者爲共同被告起訴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銷售者是製造者的分支機構,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製造、銷售行爲的,由銷售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保護科技創新以及知識產權的權益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了他人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時候,要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